《韶关市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这些内容你应该了解
  时间:2019-01-08 10:13 来源:韶关市旅游局 作者:韶关市旅游局 浏览
[摘要] 《实施细则》明确了主要扶持的四个项目,包括旅游品质提升、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宣传营销推广,并规定了各种相应的扶持标准。
近日,市旅游局制定并印发了《韶关市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提出,要发挥政府资金对我市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提升我市的旅游品质。
 
《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我市旅游发展。
 
《实施细则》指出了制定目的是为合理运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品质提升、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和宣传营销补助等方面,对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新建项目以及增资扩产项目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实施资金扶持补助。
 
《实施细则》明确了主要扶持的四个项目,包括旅游品质提升、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宣传营销推广,并规定了各种相应的扶持标准。将大大提高我市各旅游企业的发展的积极性,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要求,对限上住宿企业加大培育力度及扶持力度,在乡村旅游及重点旅游项目方面加强开发和建设,提升我市旅游形象,对获得相应职称的导游等技术人才给予相应扶持补贴,引进与留下高层次人才,助力我市旅游发展。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韶关市扶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的决策部署,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将我市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休闲度假中心,根据《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韶府〔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自201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上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品质提升、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和宣传营销补助。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新建项目以及增资扩产项目、符合条件的客源地旅游企业。扶持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公平公正原则。明确机制,对项目申报办法、评审结果进行公开,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公平。
 
(四)跟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扶持项目
(一)旅游品质提升
1.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对创建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成为市旅游名县、旅游名镇和旅游名村,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大旅游的实施意见》(韶府〔2015〕53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6〕50号)文件精神,按规定进行奖励。
2.对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3.①在官方机构主办的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名餐馆评比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②在官方机构主办的比赛中,获得省、市、县名菜一次性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③获得烹饪类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并在韶关从事烹饪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
 
(二)乡村旅游发展
4.对成功创建广东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创建经费补贴10万元。
5.乡村旅游景区和旅游特色村被评为3A级景区的奖励20万元;4A级景区的奖励50万元。
6.按照《韶关市星级乡村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评定标准》,对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7.按照《韶关市旅游驿站建设与服务规范》,对评定为韶关乡村旅游驿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
 
(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8.对景区内符合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建设的1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千分之三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已列入发改部门年度省、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情况给予贷款贴息资金扶持。
(1)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5000万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8000万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1亿元以上、在建、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重大招商引资旅游项目(含新建和扩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情况给予项目建设资金扶持。
(1)对符合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类型,完成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建设、计划投资额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旅游项目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资金扶持补助,每个项目获得补助100万元;
(2)对符合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类型,完成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建设、计划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旅游项目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资金扶持补助,每个项目获得补助200万元。
 
(四)宣传营销推广
11.宣传营销补助。韶关市各旅行社积极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旅游促销活动,主动拓展游客市场取得实效接待游客人数在3000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旅行社,每人补助3元;10000-30000人的,每人补助2元。
12.省外市场营销补助。以韶关市各旅行社为单位,积极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旅游促销活动,主动开拓省外游客市场取得实效,接待省外(不含港澳台地区)游客人数全年累计达5000-10000人的,补助营销每人补助2元;10000人以上的,每人补助3元。
13.境外旅游营销补助。韶关市各旅行社主动拓展境外市场取得实效,接待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地区)人数全年累计达2000-5000人的,补助营销经费每人3元;5000人以上的,补助营销经费每人5元。
14.过夜游人数补助。鼓励韶关市旅行社积极推广韶关旅游,接待来韶过夜游客,并且入住我市限上住宿企业的(限上住宿企业名单附后),全年累计总人数达到或超过10000人的,每家旅行社获得补助20000元。
15.普惠补助。以韶关市各旅行社为单位,积极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旅游促销活动,主动拓展游客市场取得实效接待游客人数,真实及时准确填报“韶关市旅游统计网上直报系统”,接待人数没有达到前四个项目中的补助标准的旅行社,且对韶关旅游收入及人数增长有积极贡献的韶关旅行社,可按全年累计接待人数,每人补助营销费用1元。
16.旅游专列营销补助。客源地旅行社积极推广韶关旅游,组织旅游专列来韶关(普通专列600人以上,豪华专列250人以上,高铁专列400人以上),每趟专列给予30000元(住宿一晚,游览两个收费景点)或50000元(住宿两晚,游览3个收费景点)营销补助。
17.港澳地区中小学生开展国民教育旅游活动补助。组织接待港澳地区中小学生来我市开展国民教育旅游活动,按照实际接待人数,给予每人每次10元的补助。
18.联合推广补助。对全市各县(市、区)旅游部门相互联合开拓旅游市场,在客源地市场举办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市旅游局给予活动经费补贴10万元。
19.限上住宿企业补助
为全面提高我市旅游饭店的吸引力、综合接待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大限上住宿企业的培育力度,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纳入限上住宿企业管理的旅游饭店,一次性补助金额10万元。
20.其他补助
(1)组织游客参加我市旅游节庆活动或重大体育赛事游客补助。对需纳入我市旅游节庆活动总体方案的节庆活动或由政府主办的体育赛事,形成旅游线路产品组织游客参加(至少200人),给予100元/人的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万元。
(2)开通城际旅游直通车补助。在我市主要客源地开通来韶关的旅游直通车(全年开通200趟或以上),每趟车给予10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3)对一次性引进国际性(含世界500强)、全国性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财政不负担),奖励单次会议规模在300人以上,营业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会议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对取得外语导游初级资格证,并在韶关市执业的,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取得任何语种的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资格证,并在韶关市执业的,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5000元、8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年度优秀导游评选的,并在韶关市执业的,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旅游品质提升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佐证材料;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乡村旅游发展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申请项目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情况、申请金额及资金用途等);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
 
(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该年度完税(国、地)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贷款相关证明及利息清单;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协议书(适用招商引资项目);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等。
 
(四)宣传营销推广项目申报
1.申报宣传营销补助、境外旅游营销补助、省外市场营销补助的材料包含:《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组团社、地接社双方报团传真确认件、结算清单、汇款凭证及地接社导游派工单;经营收入以旅行社财务报表核准(月报表和年报表需报市旅游局);
2.申报旅游专列营销补助的材料包含:专列团队凭专列批件、《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所有游客名单、酒店订房凭证、结算单和汇款凭证,该项补助可单独向韶关市旅游局申请兑现奖励;
3.申报过夜游人数补助的材料应该包含:《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酒店订房凭证、结算单和汇款凭证、限上住宿企业提供的入住人数凭证;
4.申报港澳地区中小学生开展国民教育旅游活动补助项目的材料应包含:《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港澳地区组织机构提供的委托合同书、团队确认书、客人名单表等;
5.申报联合推广补助项目材料应包括:《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推介活动方案、活动情况总结;
6.申报其他补助项目材料根据申报的项目提供佐证材料:(1)组织大型活动来韶关首发团补助项目:《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客人名单、来韶行程安排、结算单等;(2)组织游客参加我市我市旅游节庆活动或重大体育赛事游客补助项目:《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活动主办单位确认函、客人名单、活动安排计划书等;(3)开通城际旅游直通车补助项目:《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城际班车开通合同、城际班车行车记录等;
7.一日游人数不列入上述统计人数;
8.对本市或外地旅行社奖励以同一旅行社为统计单位,旅游联合体(旅游联盟)不列入统计范围;
9.单纯提供景区导游服务的旅行社不列入补助对象;
10.韶关旅行社应在规定时间登陆“韶关市旅游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和“旅行社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及时填写相关信息,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市旅游局完成后续抽查审核工作。对统计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逾期申报的旅游企业不予补助;
11.凡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旅行社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补助申请资格。
 
四、申报程序
(一)除专列补助和联合推广补助外,其余各个扶持补助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 月15日—30日,每年度奖励一次。
(二)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三)各县(市、区)旅游局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旅游局。
(四)申报项目由市旅游局组织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金额并在韶关市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对拨付金额进行审核后按规定下达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旅游部门要抓好对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调查摸底,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同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
(二)各地旅游部门要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报送市旅游部门。
(三)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旅游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并根据《韶关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和我局制定的《韶关市诚信旅游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评选标准,在旅游行业内“红黑榜”中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同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且三年内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3年申报资格,如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将如数收回,并在旅游行业内“红黑榜”中予以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同时提供给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六、其他
(一)本文件为《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韶府〔2018〕1号)的配套细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报。
(二)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中多项申报条件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三)若本实施细则出现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相冲突情况,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
(四)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地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满,将另行研究是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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